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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日前,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发现辖区某农贸市场内一豆类制品店售卖过期食品。其行为已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进行处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可以提供涉案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暂无证据证明发生安全事故,整改意愿也较为积极,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中第6条的适用条件。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处以罚款5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处罚为海盐县首例“首违轻罚”。此举体现了行政执法在确保“力度”的同时兼顾“温度”,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依法规范监管和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
(江箫 陈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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