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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花4元钱买“过期饮料”,通过全程拍视频收集证据,然后以诉讼方式索赔1000元。近日,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3年4月6日,赵某某在某生活用品超市购买芬达饮料,选购过程持手机录像记录,录像时长1分25秒。该录像第38秒显示,其从货架上取下一瓶黄色芬达饮料,未显示有该饮料以及原告的手部,直至第43秒时视频画面显示,赵某某对该瓶芬达饮料瓶盖处的生产日期着重录影,最后扫码消费4元。4月6日晚,赵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该生活用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后,未发现售卖有任何过期产品。随后,赵某某以该商品已过保质期为由起诉某生活用品超市,要求其退还购物款4元,并赔偿其1000元。淮阳区法院还查明,赵某某曾在全国12315平台上共计投诉566次、举报34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购物微信转账记录及录像视频相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案涉芬达饮料系被告出售的商品,故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4元以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还认为,即使原告赵某某确实购买的系某生活用品超市售出的芬达饮料,其在购买商品的过程录像且对手中芬达饮料的生产日期进行着重录影,足以说明其已知晓该商品超过保质期,在此情形下仍继续付款购买并录视频保留证据,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结合原告赵某某此前在全国12315平台已提起多起投诉、举报,证明原告赵某某购买芬达饮料并不是为日常生活消费所需,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为自己牟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买受人要求赔偿的前提条件为其属于消费者,而其知假买假,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主审法官解释说,作为消费者,法律鼓励、支持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但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谋取非法利益。作为经营者,要做到诚信规范经营,加强对商品质量的合规审查,不售假卖假。来源 | 法治日报